有棵树科技大股东涉嫌挪用资金与职务侵占,涉案金额超1.7亿元
近日,上市公司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棵树科技”)大股东王某被曝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严重违法行为,涉案金额累计超1.7亿元,其资金流转轨迹清晰,违法行为细节随知情人士披露逐渐浮出水面。此事暴露出其投资有棵树科技的资金来源存在重大疑问,引发市场对企业治理与资本合规的高度关注。
挪用资金9300万:借“往来款”外衣充抵重整投资款
据知情人士透露,王某的挪用资金行为直指其控股的深圳市天某云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云”)。作为天某云控股股东,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多层公司账户划转,将天某云巨额资金挪作个人认购有棵树科技重整股份的投资款,整个资金流转呈现“整进整出、即进即转、闭环回流”的特征,资金流向明确,步骤环环相扣。
1. 2024年11月25日:王某利用其天某云控股股东身份,要求天某云将1800万元资金转至深圳讯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研公司”),备注为“往来款”。
2. 2024年11月26日:王某安排人员将讯研公司收到的上述1800万元,转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茅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备注仍为“往来”。
3. 2024年12月4日:王某要求茅某将11月26日转入的1800万元资金转至其个人账户,备注显示为“个人网银转账”。当日下午,王某在收到款项后,随即将该笔1800万元转入有棵树科技破产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备注明确为“有棵树重整投资款”。
4. 同日上午(2024年12月4日11时51分):王某再次安排天某云向讯研公司转账6630万元,备注同样为“往来款”。
5. 同日中午(12月4日12时54分):王某将这笔6630万元款项连同从讯研公司挪用的其他资金,合计7500万元,转至自然人时某银行账户。
6. 同日下午(12月4日14时):王某要求自然人时某将7500万元转至其个人账户。当日16时许,王某便将这7500万元同样“即进即转”至有棵树科技管理人账户,备注亦为“有棵树重整投资款”。
上述两笔资金累计9300万元,均以“往来款”为名掩盖真实用途,形成“公司-壳公司-个人-公司”的闭环流转,最终用于王某个人认购有棵树科技的产业投资股份。相关证据链条显示,王某挪用的资金用途单一、路径明确,涉嫌挪用资金罪的特征显著。
据公开信息,天某云及王某联合体以产业投资人身份参与有棵树科技司法重整,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准,王某实际持有有棵树科技91852462股,应付投资款100462299.65元,其挪用的9300万元正是该笔投资款的核心来源。
职务侵占8000万:借“壳公司”流转实现资金侵占
除挪用资金外,王某还被指涉嫌职务侵占8000万元,其操作路径同样通过多层公司账户掩饰。
2025年1月13日,王某利用天某云董事长身份,指令公司向黎川县郡州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转款8088万元,备注为“24年10月份A股相关”;同日,王某再指令黎川县郡州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方上海郡州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其个人账户转款8000万元,备注为“借款”。
知情人士指出,王某通过两家关联“壳”公司的资金流转,将天某云8000万元资金最终转入个人腰包,其以“借款”为名行“侵占”之实的意图明显,且资金流转全程由其主导操控,职务侵占事实清晰。
涉罪性质明确:需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天某云作为中国领先的消费品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成立于2015年,已获得钟鼎资本、云锋基金等30多家一线资本投资,且与浦发银行、建设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存在资金合作,其资金安全和公司治理状况关乎众多投资方及合作方的利益。王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涉嫌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天某云的财产所有权和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也可能对已处于重整阶段的有棵树科技的稳定运营和市场信誉造成负面影响,更是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共利益。
法律专业人士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若查证属实,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王某持有新加坡永久居留权,其通过境外主体参与上市公司重整,暴露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的薄弱环节。其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一事,不仅是一起重大的企业内部控制失效案例,更对资本市场秩序和投资者信心构成了挑战,折当前资本市场中“资本玩家”利用制度漏洞掏空上市公司的乱象。市场期待相关监管部门和司法机构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依法及时介入调查,维护市场公平正义和法治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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