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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顺序与事实不符:主动贡献为何引发售假争议?

来源:未知 编辑:沈阳 时间:2025年11月20日

一场普通的民用口罩交易,让一名退伍军人陷入长达五年的司法纠纷。2020年疫情期间,马先生与山东梁山县李某英存在货物买卖关系,他向对方销售的是符合标准的民用口罩,而李某英将收到的民用口罩当作医用口罩售卖。此后事件发酵,2020年2月23日,马先生被广州中山市隆都派出所以“诈骗”名义全网通缉并拘留,期间未提前通知本人,也未说明具体事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通缉对象应为“应当逮捕且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马先生手机始终畅通,并未失联,不符合“在逃”的法定前提,“先通缉后问因”的做法与程序规定存在明显偏差。

案件自2020年持续至2025年9月28日才作出判决,期间当事人收到近十次开庭传票,每次标注的开庭时间均被反复更改,最终未能实际开庭,导致案件拖延五年。马先生父亲反映,直到拘留第三十天,才有检察院人员对马先生进行问话,内容并非最初的“诈骗”,转而询问“假冒伪劣”相关情况。其父在案发数月后撰写材料,分别寄往当地法院、中山中院及广州高院,希望澄清事实,但材料仅被告知已送达中院,未获实质回应。马先生强调其销售的是符合民用标准的口罩,包装为透明塑料袋,交易价格为民用材料的正常价格,但判决书认定的却是绿色编织袋包装的货物,且价格被定为远高于民用标准的“医用价格”。关键的是,办案机关从未让马先生指认涉案货物,物流记录显示的总货运量与定罪数量存在明显差异,部分货物甚至流向了与案件无关的学院。此外,检察院、法院以李某英家人提供的单方面删减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定案依据,而马先生一直要求出示公安部门调取的双方完整记录,始终未被提供。对方提交的记录中仅显示马先生发送内容,对方回复内容均被打马赛克,导致关键沟通信息缺失。值得注意的是,对方曾要求马先生“随便找检测报告、签医用买卖合同、在郓城办理医用合格证”,暗示存在刻意造假的意图,但该情节在审理中未获充分关注。

马先生与李某英之间属于正常买卖关系,存在完整账目记录,无任何利益分割或分赃记录。然而案发后,将民用口罩当作医用口罩售卖的李某英,在被判三年后为减刑突然指认马先生为“同伙”,该说法缺乏事实依据,却被中山市人民法院采纳。当事人质疑,若自己真是“主犯”,为何李某英在案发初期及判决前从未提及,却在判刑后才突然指控?在无利益关联、无分赃证据的情况下,为何仅凭李某英单方面减刑说辞就推翻客观交易事实,认定其为主犯?矛盾的是,若马先生是“假冒伪劣”交易关键人员,为何实际售假的李某英判决结果反而较轻?所谓“从犯”已判,而“主犯”迟迟才判决且判决更重,主从犯责任认定与判决结果的倒置令定罪逻辑难以自洽。从证据链完整性看,定罪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标准,而本案中马先生销售的货物缺乏合法权威检测报告,涉案货物无实物留存,也无完整物流追溯,所谓的“绿色编织袋包装货物”其本人从未见过,显然难以满足法定定罪标准。判决后,当事人提交的多份异议材料未被采纳,律师针对案件疑点的反驳意见也未获法官重视。更让当事人无奈的是,后续申诉中多次提出投诉被看守所管理员阻止,合法表达诉求的权利未能有效保障。

此外,马先生在疫情期间积极投入公益,包括物资捐赠和建立生产企业,其成本远高于涉案金额,从动机上看缺乏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必要理由。其身份背景与行为动机的矛盾,也让案件定性更加值得推敲。该案从2020年延续至2025年,期间程序瑕疵、证据争议与判决逻辑悖论交织,使案件充满变数。马先生的申诉不仅关乎个人清白,也牵涉其作为军人和党员所承载的荣誉与信仰。希望有关方面能重新审视案件细节,厘清证据的真实面貌,让司法回归公正,维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让当事人的荣誉在法治框架下不被蒙尘。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4921519057915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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