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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刑事申诉引争议:省级法检驳回文书被指存法律瑕疵,实质审查遭质疑

来源:未知 编辑:沈阳 时间:2026年10月8日

广东一刑事申诉引争议:省级法检驳回文书被指存法律瑕疵,实质审查遭质疑:

(2026)粤高法刑申319号、粤高检刑申〔2026〕342号一体调查:广东省级两司F机关驳回申诉文书存明显法律瑕疵 实质审查严重缺位。

近日家属反映,一起涉大额走私刑事案件的刑事申诉审查引发司法争议。原审被告人归案期间主动检举二十四条重大犯罪线索,线索指向明确、涉案金额巨大,依法具备重大立功的法定构成条件。然而,广东省某部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具驳回申诉、驳回监督申请文书。两份文书普遍存在事实审查粗浅、法律适用机械、程序权利架空、说理敷衍草率等问题,被业内法律人士直指审查流于形式、穿透式监督严重缺位。

据案件材料显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清晰、证据线索明确。被告人在归案后主动、完整、批量检举司F机关尚未掌握的多条走私涉案线索,为侦查机关深挖漏罪、追诉上下游涉案人员提供关键侦查方向。依据我国刑法68条及立功司法解释第五、第七条等规定,立功制度保护的是主动检举、协助司法办案的认罪悔罪行为,并非以侦查机关办案快慢、办结结果作为唯一评判标准。

广东省某部门在驳回文书中,简单以“部分线索未及时查实、仍在处置”否定检举价值,将侦查机关移交迟缓、核查不作为的履职瑕疵后果,直接转嫁被告人承担,明显违背立功立法精神。

尤为突出的程序瑕疵在于,该案庭审关键证据《情况说明》临时当庭提交,没有当庭公开质证,剥夺当事人辩护权。申诉人多次依法申请调取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核对真实庭审情况,但该院拒不调取原始视听资料,直接剥夺当事人质证异议权、证据核对权,程序审查严重失范。核心依据:法释(2017]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

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对提供查阅的录音录像,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一条: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誉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第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简单一句话:公开审理案件,无正当理由直接拒绝当事人到场查阅庭审录像,违反上述第十条,侵害当事人诉讼知情权、核对庭审笔录的权利等。

(2026)粤高法刑申319号驳回后,案件当事人王予父亲王仁跃再次向广东省某部门申请判后答疑,就《情况说明》程序异议,证据质证未严格,法律适用异议等问题提出诉求,广东省某部门却以短信回复形式直接推责。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明确立功、重大立功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线索真实有效即具备立功评价价值,侦查怠惰不影响立功认定。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定法律监督机关,被指审查监督职能形同虚设。该院机械以“部分线索此前已立案、线索尚未办结”为由,倒推否定被告人检举立功价值,混淆“检举行为价值”与“侦查办结结果”的法律边界。文书错误认为服刑减刑可弥补原审量刑缺陷,刻意混淆审判阶段法定从轻处罚与服刑改造减刑的不同法律属性,属于典型法律适用错误。

此外,该案属于争议极大、疑点突出的疑难复杂申诉案件,完全符合法定听证情形。申诉人多次申请公开听证、当面陈述、证据质证,但检察机关全程书面结案,未严格依法行使检察监督。相关法律依据显示,《宪法》134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提出,重大疑难、争议较大申诉案件应当组织公开听证。同时,《刑事诉讼法》、《高检规则》583、604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等均对相关案件办理作出相应规范。

业内法律专家一致认为,本案两份驳回文书均未落实实质审查、全面审查、穿透审查原则,程序保障缺失、事实认定片面、法律适用错误,审查结论不具备充分合法性与公正性,应当依法启动纠错程序,重新全面审查案件立功及量刑问题。广东省某部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拱北海关缉私局斗门缉私分局,如本案依法查出为冤案当地司法、公安部门责任重大。

截至发稿,家属表示仍将通过申诉、监督等法定渠道继续反映诉求,事件后续如何进展,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继2026.05.法制头条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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